【案件简介】
被告于2016年3月11日向原告借款后一直未偿还,后原告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该案先后经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被告未履行生效判决的还款义务,原告向番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告名下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被终结本次执行。
后原告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得知,被告于2016年6月4日协议离婚,协议离婚时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中被告将自己婚前所购买的两套房产、车位以及夫妻共同财产XX公司100万股权所享有的份额等所有有价值的财产全部转移给第三人,并约定上述两套房的房屋贷款全部由被告偿还,后被告将上述两套房产及XX公司的全部股权转移登记至第三人名下。并且原告了解到在2014年至2016年间,被告多次向他人借款未还而被起诉,并被法院强制执行。
在被告无偿还借款能力的情况下,将个人所有有价值的财产转移给第三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规定的“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明显是在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因此,原告提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请求法院在债权范围内撤销被告无偿转让上述房产的行为。
【争议焦点】
1、被告与第三人《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广州市XX房屋归第三人所有的约定应否撤销;
2、原告关于恢复上述房屋登记至被告名下的请求应否支持;
3、被告应否承担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
【代理意见】
根据本案的事实、证据以及《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五百四十条、五百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被告明知自己尚欠原告的合法债务未清偿,且自己还存在多起借贷纠纷被起诉、又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仍与第三人签署离婚协议,约定将自己婚前个人所有的XX两套房产、车库以及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自己享有份额的每年十几万分红的股权全部无偿转让给第三人,且约定上述两套房屋贷款全部归被告偿还、之后双方办理了产权及股权过户登记的行为,造成了原告的债权至今无法得到清偿的结果,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同时被告两次协议离婚约定将自己所有有价值的财产全部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动机具有非正当性,目的在于逃避债务,第三人的行为有配合被告逃避债务之嫌,造成原告的债权无法得到执行及清偿,权益至今落空。
1、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被告与第三人离婚的时间是2016年6月,而被告向原告的两笔借款时间均发生在2016年3月前,原告的债权在被告签署离婚协议时已经成立。原告提供的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网、诉讼网查询的案件信息显示,被告离婚前后自己个人名下及所持股的公司有多起借款、欠款诉讼案及执行案,证明被告不但存在逃避既存债权的事实,也存在着事先处理自己财产逃避将来会发生债务的故意。
2、民法典中关于“无偿转让财产”规定,可以是离婚协议中约定无偿转让自己享有份额的所有财产,也可能是部分财产份额。从涉案的离婚协议财产分割约定的内容看,离婚协议中关于被告将自己个人所有的XX两套房产、车库及夫妻共同财产中自己享有份额每年有十几万分红的XX公司的股权等价值巨大的财产全部约定给第三人,留给被告的几乎是负债的事实,说明两人在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明显不均衡、不合常理。在被告及第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存在有法定的不分或少分情形的情况下,以上事实及证据证明被告存在通过离婚协议向第三人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属于民法典规定的“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因被告将自己婚前个人购买的xx房产、车库及夫妻共同财产自己享有份额的XX公司的股权全部无偿转让给第三人,导致被告自己个人应有的财产及财产份额的丧失,明显降低了被告的履行能力,致使原告的债权通过执行也无法得到清偿,被告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作为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3、作为财产所有人,被告及第三人对自己个人财产及夫妻共同财产的价值理应明知的,两人均有举证的能力和义务证明离婚协议中各财产的价值,但两人均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分割的各财产的实际价值及约定所分割的财产价值相当,也没有作出合理的解释和说明。而对于夫妻以外的第三人而言,原告客观上并不具备对被告及第三人共同财产情况予以证明的能力,原告只能通过查询工商信息网及最高法院执行网、诉讼网的方式证明被告名下两个公司的具体状况,提供给法庭参考。并且被告及第三人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存在法定少分或者不分财产的情形。第三人及被告关于约定属于被告的公司正常运营、财产能够偿还原告债权的辩解,没有事实依据,被告及第三人均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公司的实际价值及被告有履行能力。
4、第三人提供的不完整的银行流水,不能证明其负担家庭全部开支的说辞及婚内、离婚后为被告偿还债务的辩解,且被告及第三人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两人在婚前就约定了财产分别制,两人在离婚协议中写上所谓的财产AA制显然是为了掩人耳目逃避债务。相反,原告提供的律师调查令被告中国银行的流水清单显示,在两人婚姻存续期间,被告自己名下账户及所持股的XX公司每月多次转款到第三人账户及在美国读书的女儿账户,证明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负担家庭绝大部分生活开支的客观事实。第三人关于离婚后为被告归还房贷的辩解,是双方是否实际履行了离婚协议,与本案中原告要求撤销被告与第三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分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两者的法律后果也不相同;更何况第三人离婚后是否归还了贷款以及是否为被告还债,并不必然阻却原告行使债权人撤销权。
5、第三人在答辩中称涉案的房屋已经设立了抵押权,客观上存在着不能变更的阻碍。但原告申请的律师调查令显示,该房产在查询之时不存在有抵押、查封等情况。假若被告及第三人事后在涉案的房产上设立抵押,给本案执行制造障碍,也佐证了第三人一直存在配合被告被告逃避债务的客观事实。
【判决结果】
一审裁判结果:
1、撤销被告放弃其对XX房的所有权并约定由第三人单独拥有上述财产所有权的行为;
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裁判结果:
1、维持一审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
2、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
3、被告、第三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广州市XX房屋产权恢复登记至被告名下;
4、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XX元。
【代理心得】
有时候一个诉讼往往不能有效解决当事人的问题,例如在本案中,当事人即原告已经提起了民间借贷诉讼,但是在当事人已经耗时了一年半之久才取得生效判决,但最终的结果是因为被告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导致执行案件需要终本,所以当事人不得不另行再提起诉讼才能保证自己债权的实现。对于律师来说,案件是日常工作,但是对于当事人来说,可能一辈子只会碰到一个案件,所以有效的解决当事人的问题至关重要。在案件代理过程中,要善于分析法律关系以及找到法条中同时要达到的几个条件,了解请求权的基础,有效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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