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BD公司因承建住宅项目需要JS研究院惠州分院(以下简称“惠州分院”)为其提供岩土勘探数据,故双方签订勘探合同。合同签订后,惠州分院依约完成勘探工程,但BD公司以勘察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起诉惠州分院要求返还已付勘察费用并支付利息。
代理人接受代理后,根据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过程的细节、工程量的确认结算以及勘探工程目的,对比灌注桩基础与筏板基础施工的区别,并且鉴于勘探工程具有较强专业性的实际情况,查看现场后与惠州分院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沟通探讨,论证惠州分院的勘探工程质量符合要求。经过庭前的充分了解,代理人对本案提出应诉方案并提起反诉,要求BD公司支付剩余勘察费用等。
【案件焦点】
1、惠州分院作出的勘察报告是否符合质量要求?
2、BD公司是否应当向惠州分院支付勘察费用?
【判决结果】
1、判决驳回BD公司的上诉请求。
2、判决BD 公司向惠州分院支付勘察费用。
【代理意见】
一、惠州分院依约完成超前钻勘察工程且该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一)惠州分院根据BD公司的要求依约完成超前钻勘察工程。
1、超前钻勘察工程的最终目的是查明持力层的顶面标高及其标准承载力。
各项建设工程在设计和施工之前,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勘察分为详细勘察、阶段性勘察、施工勘察。超前钻勘察报告实际上只是一类施工阶段勘察的报告,针对某一种复杂地质问题进行更深入或更精细的勘察,并非是岩土工程勘察的详细系统报告以满足勘察的各个方面,更不是建设工程施工的全面依据。
具体到本案中超前钻勘察报告针对的是灌注桩基础,在相对区域选点进行地质勘察,从而综合分析相对区域内的岩土情况,其选点会相对于详细勘察密集,并不能将相对区域全部覆盖。对于地势复杂,如涉案工程所在地属于溶岩地区又属于复合地基,超前钻勘察报告应选择性适用。
2、惠州分院完成的勘察工程由BD公司进行确认并以此作为结算和勘察费用支付的依据。
惠州分院在与BD公司签订合同后,因为涉案工程所处区域地势复杂,惠州分院需要根据BD公司的要求以及结合现场的实际情况开展超前钻勘察工程。在勘察过程中,BD公司项目管理人员在现场监督惠州分院的勘察工作,对惠州分院作出的勘察结果(孔桩的深度、标高等情况)进行复孔和验收。
2019年X月X日,BD公司根据项目负责人员复孔验收的工程量与惠州分院确认工程量,确认惠州分院第一次完成的钻孔数量139孔,工程量(完成进尺)为5835.99米,并以XX元/平方米的价格对上述工程量进行结算以及支付勘察费用。
2020年X月X日,惠州分院与BD公司进行结算,结算单列明的钻孔数量与工程量(完成进尺)与附件《XXX机械钻孔桩及超前钻坐标(第二次)》完成的钻孔数量和完成进尺一一对应,且《XXX机械钻孔桩及超前钻坐标(第二次)》每一钻孔都经过BD公司工作人员E某核对,确认惠州分院第二次完成的钻孔数量151孔,工程量(完成进尺)7987.5米。
(二)BD公司经过复孔验收后未再组织双方到场试桩,自行变更施工基础导致工程出现问题而向惠州分院提出勘察报告质量异议,明显与惠州分院没有任何关联,BD公司借此主张惠州分院违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1、超前钻勘察工程在惠州分院完成每一孔号的勘察工作后,BD公司现场项目负责人员进行复孔核查,确认惠州分院勘察的孔口高程和钻孔深度,经确认无误后现场项目负责人员签名确认验收合格,对惠州分院超前钻勘察工程的质量未有异议。
2、2020年X月X日,BD公司签收勘察报告后未再组织双方到场进行试桩,应当认定BD公司已经实际认可惠州分院所作的勘察报告。
3、涉案工程质量出现问题是因BD公司变更了施工基础形式,由灌注桩基础改用筏板基础,从而向惠州分院提出质量异议。但如前所述,惠州分院的勘察报告仅是适用于灌注桩基础,而不适用于筏板基础,涉案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明显与惠州分院的勘察报告没有任何关联,BD公司的主张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鉴定机构也认定了惠州分院完成的超前钻勘察工程符合质量要求。
1、涉案鉴定机构具有法定鉴定资质。BD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一审法院申请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鉴定机构对涉案工程的工程质量进行鉴定。一审法院依法委托深圳市XXXX勘察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的工程质量进行鉴定。深圳市XXXX勘察有限公司是入库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工程质量鉴定备案机构,具有专业资质对涉案工程的质量进行鉴定。
2、涉案工程质量鉴定符合法定程序。深圳市XXXX勘察有限公司接受一审法院的委托后,组织各方到工程现场实地查勘,了解工程的实际情况,并根据工程现状选择合理的鉴定方法,得出超前钻勘察工程质量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结论。
3、鉴定专家出庭接受数小时的质询论证,常人对专业知识的认识理解偏差并不等于鉴定机构鉴定结论不科学。在一审中,BD公司申请了鉴定专家出庭,鉴定专家出庭接受了BD公司数小时的质询论证。BD公司对鉴定机构所做的鉴定报告提出质疑,但其并未提出相反证据证实鉴定机构所做的鉴定报告违反程序,鉴定依据以及鉴定方法不客观科学。涉案鉴定是涉及专业性非常强的超前钻质量鉴定,对于超前钻质量是否合格必须依据专业技能进行判断。鉴定专家专业的见解和判断与普通当事人(包括本案当事人)判断或者认识具有不同的理解,这也是非常正常的事情。常人对专业知识的认识理解偏差并不能将其划等于是鉴定机构未在客观公立的角度对涉案工程质量进行鉴定。
4、鉴定结论符合合同目的的实现要求,质量合格。一审法院组织的质量鉴定结论为合格,BD公司虽然对鉴定机构所做的鉴定报告提出质疑,但其并未提出相反证据证明鉴定机构所做的鉴定报告违反程序或鉴定依据以及鉴定方法不客观科学。鉴定机构在庭审中明确,超前钻勘察报告当中假使存在部分不符合约定的桩孔也不影响整体施工,不影响双方合同目的的实现。
(四)工程施工存在问题与超前钻勘察报告不存在关联性。
工程施工应当具备科学合理的施工方案,而制定工程施工方案,应在报告所适用的情形基础上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详细勘察报告、超前钻勘察报告等各类型报告进行全面的分析。倘若采取的施工方案与报告列明选用的方案不一致,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必然与报告不具有关联性。
具体到本案中,BD公司在使用惠州分院的超前钻勘察报告后,改变了施工方案,使用筏板基础而不是灌注桩基础,导致工程出现问题。筏板基础与灌注桩基础系两种完全不同的施工方案。灌注桩基础所使用施工成本远远高于筏板基础,特别是本案中超前钻查明的地质情形施工成本将是普通灌注桩基础施工成本的5-6倍。BD公司为了节约成本由灌注桩基础改用筏板基础(CFG桩),并将在施工过程中出现问题归责于超前钻勘察报告质量不合格显然有违常理。
二、BD公司应当根据涉案合同约定向惠州分院支付勘察费用、进退场费用及违约金。
1、惠州分院依据超前钻勘察的使用目的及BD公司的要求,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完成超前钻勘察工程任务。BD公司现场项目负责人员根据惠州分院完成的超前钻勘察工程一一复孔核查,复孔后进行验收并结算,不存在任何异议。
2、超前钻勘察报告经过深圳市XXXX勘察有限公司鉴定为质量合格。鉴定意见综合评价虽为“基本符合”,但仍符合质量合格的量化指标。并且鉴定人员在出庭接受询问时也已经明确表示,超前钻勘察工程假使存在部分不符合约定的桩孔也不影响整体施工,不影响双方合同目的的实现。这也同时表明,因现有的技术水平和勘探条件有限,结合地势和岩土地质复杂,勘探人员对同一岩层具体辨别和划分存在偏差的实际情况,超前钻勘察在实际勘察过程中难度较大,允许存在出现细微差别。该细微差别并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
3、涉案合同并未明确约定对超前钻勘察工程每一桩孔需要达到的具体质量标准。因此,涉案超前钻勘察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得到BD公司现场负责人员的确认以及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认定符合质量要求,惠州分院即是按照合同要求全面完成超前钻勘察工作任务,BD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以及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向惠州分院支付勘察费用。
4、涉案合同第六条约定“发包人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拨付勘察费,每超过一日,应偿付未支付勘察费的千分之一逾期违约金”,BD公司于2020年X月X日签收勘察报告,截止至今日仍未向惠州分院支付剩余勘察费用及进退场费用,属于严重违约,依法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向惠州分院支付违约金。
综上所述,惠州分院根据BD公司的要求和项目现场的实际情况完成超前钻勘察任务。BD公司现场负责人员根据惠州分院完成的超前钻勘察任务现场一一复孔核查,并与惠州分院确认结算。随后又因自身节省施工成本原因,由灌注桩基础改用筏板基础(CFG桩),并将在施工过程中出现问题归责于超前钻勘察报告质量不合格并拒不支付勘察费用明显与客观事实相违背,诉讼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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