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杭州广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杭州近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案

发表时间:2018-10-19 15:28

审判规则】  

行为人系物业服务公司,受大厦业主委员会委托提供地面车位停车服务。行为人安排安保人员在小区车道入口处和地下车库入口处预先收取服务费,指引其停车于地面车位及占用大厦消防通道等设施改造的车位,使与其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地下车库经营者的商业机会减少,侵害了其预期可得的利益,破坏了公平自愿的交易环境。且行为人与地下车库经营者均提供停车服务并收取对价,具有营利目的。因此,行为人预先拦截车辆收费,阻碍其进入地下车库,侵犯了地下车库经营者的可得利益,系不正当竞争行为,应赔偿地下车库经营者的可得利润及维权支出。 

基本案情

杭州双牛大厦位于建国北路281号(近凤起路),包括二十八层主楼、二十五层侧楼以及五层裙房,地面车位16个,地下停车位170个。

广汇公司(杭州广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是经营服务、企业管理咨询、商务咨询的有限责任公司。广汇公司于2003年通过公开拍卖竞价获得双牛大厦地下第二层、第三层车库150个车位的所有权。2005年,广汇公司与建国公司(杭州建国泊车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将大厦地下车库事宜交由建国公司管理。2009年,双方签订《委托管理补充协议2》,约定由建国公司继续管理大厦地下车库,广汇公司承担一切管理成本,享有全部收益。

近湖公司(杭州近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是经营服务、各类楼宇的物业管理及相配套服务的有限责任公司。2010近湖公司年与双牛大厦业主委员会签订《杭州市双牛大厦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被授权管理本物业规划红线内地面交通、车辆行驶及停泊。

2007年,广汇公司向杭州市市长公开电话投诉反映,称双牛大厦消防登高平台和消防通道长期被车辆占用。2011年双牛大厦被钱江晚报列入消防隐患黑名单。2013年电视栏目《阿六头说新闻》报道了大厦消防登高平台停车情况,节目中一位将车停在消防平台上的车主称是近湖公司保安引导其停车的,保安称大厦每天停车一两百辆,多为在地面停车。节目表明,近湖公司保安见车驶入,便将其拦截在小区车道入口与地下车库入口的前方处。另查明,大厦小区车道入口与地下车库入口并排设置,近湖公司保安亭设立在小区车道入口处。大厦地下车库的收费标准为3小时之内15元,超过3小时的每小时加收5元。

广汇公司以近湖公司以不正当竞争行为攫取广汇公司可以合理预期的商业机会,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给本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近湖公司停止利用管理者身份优势拦车预先收取停车费用;赔偿经济损失506万元并承担诉讼费。

近湖公司答辩称:一、双牛大厦地下车库车位的实际经营者是建国公司,而非广汇公司。近湖公司也非地面车位的经营者,仅系大厦的物业管理者。二者均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格主体。二、近湖公司指挥、安排交通车辆的行驶、停放是受业委会的委托,收取的停车费全交给业委会,自身无收益,并非不正当竞争行为。三、广汇公司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损失数额,其业绩不佳是由于自身违法高额收取停车费,损失应由其自己承担。四、起诉状表明广汇公司2005年已知权利受到侵害,早已经过诉讼时效。

审理中,杭州市信访局连同杭州市公安消防局、下城区信访局、潮鸣街道、近湖公司等部门对双牛大厦消防通道和消防登高平台被违法挪作停车场问题进行了信访督查。数日后,广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钊驾驶自备车来到双牛大厦,近湖公司的保安人员在小区车道入口与地下车库入口的前方位置对其拦截收费,而非在小区车道入口旁的保安亭内实施停车收费工作。应广汇公司申请,公证处对上述操作过程进行了公证并制作了公证书。法院进行证据保全,两次前往双牛大厦,近湖公司保安确有上前拦车,将其引导至地下停车库停车的行为。消防通道及登高平台均全部停满车辆。

争议焦点

行为人系地面停车收费活动管理者,利用管理优势拦截车辆预先收取停车费,指引其将车停于地面及占用大厦设施改造的车位,导致地下车库管理者丧失预期可得的停车机会的,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近湖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原告广汇公司、被告近湖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上诉人近湖公司不服二审判决,提起再审申请。

再审法院判决:驳回再审申请。

审判规则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为不正当竞争。不正当竞争应符合以下构成要件:一、行为主体为经营者;二、行为主体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三、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四、行为主体存在主观过错,对不正当行为具有故意或过失。其中,经营者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首先,经营者以追求市场利润为目标,提供有偿服务,具有营利性;其次,经营者应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人;最后,经营者之间存在竞争关系。不正当竞争行为系违法行为,其违法性既体现在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各种不正当行为的具体规定,又体现在违反原则性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以下特征:一、行为的竞争性,竞争可针对特定的经营者也可针对不特定经营者,往往体现为单方面的特殊行动,意在争夺顾客,击败对手;二、行为的不正当性,这种行为不公正、不诚实、不道德,违反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交易原则或公认的商业道德。

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赔偿原则为全部原则,包括受害人的直接损失,因侵权而多支出的费用如调查取证费、代理费等,也包括间接损失如受害人失去的利益,这部分利益本为受害人行使权力能够获得的预期收入。另外,可以根据侵权人主观恶性大小,视其过错轻重,适当增加或减少赔偿数额。

行为人为经营物业管理及服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接受大厦业主委员会的委托管理大厦地面的停车收费活动,安排保安人员在小区地面车道入口和地下车库入口并列处拦截进入的车辆,指引其将车停于地面车库及本公司占用消防通道和小区绿地设置的停车处并预先收取费用。地下车库的经营者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地下一百余个车位的所有权,因行为人的行为而丧失了原本可能使用地下车位的住户,即丧失了合理预期可获得的商业机会,系《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权益。行为人违背了物业服务工作的行为要求,扰乱了公平的交易环境,行为不具有正当性。行为人与地下车库经营者均提供服务收取对价,具有营利目的,系《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调整的经营者,对大厦内住户和消费者的停车收费具有直接的竞争关系。故行为人拦截车辆预先收费指引其停车于地面车位的行为,侵犯了地下车库经营者的预期可得利益,系不正当竞争行为。行为人侵权行为持续时间长,主观恶性大,在对地下车库经营者预期可得利润和取证行为带来的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时可依法酌情加大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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