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详情

许祥福、王林妹诉阎崇红、许忆文法定继承纠纷案

发表时间:2018-10-19 15:27

审判规则】  

继承人在未告知其他继承人的情况下,擅自销毁被继承人关于财产分配的文件,且有证人证明被继承人订立文件时神志清楚,文件文本在此后交由该继承人持有。同时,上述继承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被继承人订立的文件并非遗嘱,应推定该继承人销毁的文件是被继承人订立的遗嘱。根据继承法关于丧失法定继承权的规定,该继承人销毁遗嘱,情节严重,应当丧失继承权,即被继承人的财产由其他法定继承人继承。 


基本案情

许祥福、王林妹系夫妻,生育两个儿子,分别为许敏和许XX。阎崇红与许敏系夫妻,生育一女许忆文。1994年,许敏买入长青路公房(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长青路XX原的公有房屋),该房屋为其父许祥福单位增配,其母王林妹为成年同住人。王林妹在购买公房委托书上签名盖章并出具连续工龄证明后,许敏支付了购房款和其他费用,取得载明许敏为产权人的房屋产权证。2006年,许敏之妻阎崇红户籍迁入长青路公房。2004年,因房屋拆迁,王林妹、许敏、阎崇红及许敏之女许忆文共同取得一张金额为二十万七千元的动迁支票,并将此款用于共同购买莘朱路房屋(上海市闵行区莘朱路XX房屋),阎崇红与许敏为支付剩余购房款向银行贷款二十五万元,并共同支付了莘朱路房屋的契税、保险费、装修费等。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四人登记为共同产权人,共有形式为共同共有。2009130日,许敏因病去世,去世前一日晚,许敏在医院写下自书遗嘱,由值班医生证明其神志清楚并签名确认,由在场的许敏的哥哥许荣转交给王林妹和许祥福。王林妹和许祥福未将遗嘱事宜告知阎崇红和许忆文,并将之烧毁。

王林妹、许祥福以许敏为其子,现已死亡,其有权继承许敏的遗产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对长春路公房和莘朱路房屋进行析产和继承。

阎崇红、许忆文辩称:王林妹、许祥福在未告知本方的情况下擅自烧毁遗嘱,情节严重,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已丧失了继承权;长春路公房属阎崇红与许敏结婚后购买,阎崇红实际居住并出资,应当与王林妹、许敏各占三分之一份额,该房屋可归王林妹所有,并支付房屋折价款,但王林妹应返还阎崇红与许敏此前支付的、与其产权份额相应的购房款;莘朱路房屋购买时,王林妹的出资仅占九分之一,其仅应得到房屋增值后九分之一的折价款。

法院在审理期间,双方确认:王林妹、许祥福确在未告知阎崇红、许忆文的情况下销毁了许敏所留文件,对于阎崇红提供的支付长春路公房购房款的现金解款单等证据双方无异议,王林妹认可其对莘朱路房屋的实际出资为五万元。

争议焦点

继承人擅自销毁被继承人订立的被推定为遗嘱的财产分配文件后,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财产是否丧失继承权。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长青路公房产权归原告王林妹所有;莘朱路房屋产权归被告阎崇红、许忆文共同共有;原告王林妹支付被告阎崇红、许忆文房屋折价款人民币十一万一千四百九十元;原告林妹归还被告阎崇红售后公房出资款人民币四千六百九十三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诉讼,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规则评析

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有权继承其遗产。但本具有继承资格的继承人因对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犯有严重违反人伦道德的罪行,或实施了严重不道德的行为,则会丧失继承人资格,无权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即丧失继承权。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包括: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据此,若继承人将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销毁,则其丧失继承资格,无权再要求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此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被继承人患病期间写下自书遗嘱,医院医生证明其书写遗嘱时神志清楚,并签字确认,故该遗嘱合法有效,其被继承人应按照遗嘱内容继承各自份额。此后该遗嘱交由被继承人父母,被被继承人父母烧毁。被继承人死亡后,其配偶、子女、父母对其所有的房产均享有继承权。但因被继承人父母将被继承人关于财产继承的遗嘱擅自销毁,无法提交遗嘱且无法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被继承人的自书遗嘱无效,因此应认定被继承人父母丧失继承权,无权再要求继承被继承人房产。


分享到:
信息中心

信息中心

Information Center

联系我们

130.jpg

版权所有广东江畔律师事务所  

粤ICP备18033006号‍  

技术支持:万象美

关于江畔                         江畔动态

经典案例                         律师团队

服务中心                          

电 话: 0752-7399899

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佳兆业ICC-T2栋17楼

邮箱:jplawfirm@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