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规则】
患者在医疗机构治疗时病情恶化,其亲属在单方推断为医方责任的情况下,纠集多人对医疗机构的办公设施进行了破坏,并殴打多名医务人员,从而导致医疗机构无法开展正常的医疗活动,该行为完全属于以聚众的方式扰乱医疗机构工作秩序的行为,故应当以聚众扰乱秩序罪定罪量刑。
【基本案情】
2014年5月,陈金木因病在中医院(福建省安溪县中医院)接受治疗,但之后病情出现恶化,陈扁、陈金泉等人因怀疑该后果系医院导致,遂将医务人员梁培榕、孙萍萍等人打伤,并强行抢走患者病历。在陈金木经抢救无效死亡后,陈金泉电话召集亲友后,同陈扁、朱乾坤、陈宝治对中医院的办公设施进行了损坏,并殴打陈炳煌等医务人员和派出所协勤人员柯国欣、王智辉。此后,陈金泉等人又将陈金木尸体拉至医院入口处设灵堂,又将周艺娜、黄丽丽等医务人员及出警民警柯典强打伤。在此期间,陈金泉等人共造成周艺娜、黄丽丽等七人轻微伤,损坏财物价值三万余元,并导致医院医疗工作无法正常进行。
公诉机关以陈金泉、陈扁、朱乾坤、陈宝治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患者亲属在患者就诊期间病情恶化时,纠集多人破坏医疗机构的办公设施,并殴打多名医务人员,使医疗机构无法正常工作的,应当如何对其进行定罪。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陈金泉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陈扁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宣告缓刑一年三个月;被告人朱乾坤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三个月;被告人陈宝治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三个月。
宣判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提出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规则评析】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根据该定义可知,行为人存在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系构成本罪的关键。此处必须同时符合两点:其一,要存在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即干扰和破坏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或人民团体正常的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秩序;其二,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必须系以聚众的方式实施的,即纠集三人以上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扰乱。至于扰乱过程中是否使用暴力,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同时,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必须系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方能构成本罪。亦即只要行为人采取聚众的方式使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或人民团体的公共秩序无法正常进行,即可以该罪定罪处罚。
患者在医疗机构治疗期间,患者家属因怀疑患者病情恶化系医疗机构的治疗行为所导致,遂纠集多人对医疗机构办公区域内的设施进行了破坏,同时还对多名医务人员及执勤民警进行了殴打,导致医疗机构无法正常开展诊疗活动,综上所述,患者家属的行为首先侵犯了医疗机构的公共秩序,同时具备聚众的犯罪形态,完全具备了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相关构成要件,故应当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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